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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查双保”市场监管工作流程》意见征求稿
发布日期: 2019-07-15打 印】【关 闭
 
 
 

“双查双保”市场监管工作流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三种以不同形式设立中介机构登记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应提交文件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大准备设立的中介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3 登记

3.1 以公司形式设立中介机构

3.1.1 登记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1.2 应满足以下登记条件

——股东应符合法定人数;

——应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额;

——股东应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应有公司住所。

3.1.3 登记程序

3.1.3.1应经公司登记机关名称预先核准,审查、核准取得营业执照。

3.1.3.2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应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应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或者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才可经营。

3.1.4 应提交以下文件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住所使用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报经批准的,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3.2 以分公司形式设立中介机构

3.2.1 登记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2.2 应满足以下登记条件

——分公司不应具有法人资格;

——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应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2.3 登记程序

3.2.3.1应经公司登记机关名称预先核准,审查、核准取得营业执照。

3.2.3.2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应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应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或者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才可经营。

3.2.4 应提交以下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复印件;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应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应报经批准的,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3.3 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中介机构登记须知

3.3.1 登记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3.3.2 应满足以下登记条件

——应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应有书面合伙协议;

——应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应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3.3 登记程序

3.3.3.1应经公司登记机关名称预先核准、审查、核准取得营业执照。

3.3.3.2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应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应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或者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才可经营。

3.3.4 应提交以下文件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若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应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提交相应证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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