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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虞市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投标事宜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4-03打 印】【关 闭
 
 
 上虞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文件
                                  虞招管委〔20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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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虞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虞市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招投标事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
现将《上虞市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投标事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虞市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投标事宜
                                 若  干  规  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投标事宜的行为,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中介服务领域的公平竞争,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下列涉及招投标事宜的,原则上要求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招标”):
(一)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和国有产权的拍卖代理;
(二)工程、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的招标代理;
(三)矿产资源储量简测;
(四)国有产权资产评估;
(五)工程预算编制;
(六)其他需要中介机构办理的招投标事项。
第三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第二条所列招投标事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先报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由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确定中介机构,并与之协商中介服务费用:
(一)招标后失败,重新招标难以组织的;
(二)能委托的中介机构数量在3家以下的;
(三)服务内容具有一致性,需要由原中介机构继续提供服务的;
(四)服务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另有规定的。
本条所称“中介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因开展和规范招投标活动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有关事宜而发生的评估费、拍卖佣金、招标代理服务费等。
第四条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和国有产权拍卖出让项目的拍卖代理机构招标,以及达到公开(邀请)招标限额或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委托市招标投标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未达到公开(邀请)招标限额或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政府分散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由各行政事业单位进市招标投标中心组织实施。
其他项目的中介机构招标,由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但法律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根据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实施的中介机构招标活动,由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进行监督。
第五条 中介机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按规定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中介机构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按规定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中介机构中邀请三家以上中介机构,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一)在一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拍卖会上,有单个标的物起拍价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数个标的物起拍总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在一场采矿权拍卖会上,有单个标的物起拍价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数个标的物起拍总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
(三)在一场国有产权拍卖会上,所有标的物评估总价在500万元以上的;
(四)拟确定招标代理的采购项目预算在500万元以上的;
(五)拟确定招标代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安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
(六)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中介服务费用限额计算,所需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 中介机构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三)报名的中介机构踏看拍卖标的物,或了解代理项目情况;
(四)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
(五)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八条 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统一在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发布,情况特殊的视情在有关报刊媒体发布。从信息发布开始到投标截止日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九条 由市招标投标中心组织实施中介机构招标的,市招标投标中心编制招标文件,在发出前交委托人确认,并报监督办审核备案。
由各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中介机构招标的,各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报主管部门、监督办和市招标投标中心备案。
第十条 在招标文件中,一般应根据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投标事宜的实际情况,分别明确以下内容:
(一)评估费、拍卖佣金、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计取标准及支付方式;
(二)需公告事项的信息发布范围及费用承担约定;
(三)拟申请公证事项的费用承担约定;
(四)拍卖师或评标专家等服务人员须具备的资格条件、使用要求及费用承担约定;
(五)可收费事项(如报名费)的计费标准及收入分配约定;
(六)给予中介机构的服务奖励条件及额度等其他需要事先明确的内容。
在招标文件中,委托人可要求拍卖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评估、刊登公告、申请公证、聘请专家等事宜,并支付相应费用。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中介机构在拍卖权或招标代理权投标时自行考虑。
第十一条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拍卖佣金,以及需采取奖励措施的额度,其计取的最高标准由市府办召集有关单位讨论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国有产权评估、建设工程项目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计取的最高标准,由市财政局召集有关单位讨论决定。
其他中介机构招标项目的中介服务费用计取的标准,由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有关部门核定的最高限额。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费用及对中介机构的奖励列入项目交易成本,具体支付要求如下:
(一)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和国有产权拍卖项目的拍卖佣金及对中介机构的奖励,由有关单位委托市招标投标中心统一支付,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和落实; 
(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公开出让项目的公告费用,及因涉及多家单位的国有产权交易项目的公告费用,由市招标投标中心统一支付,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予以保障;
(三)其他项目的中介服务费用由委托人负责支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和国有产权项目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拍卖佣金、对中介机构的奖励及其公告费用在国有资产收益中列支,但是由于流拍、废标等原因导致无法列支的,其所发生的上述费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
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招标文件中,对已包含在拍卖佣金、招标代理服务费内的各项支出内容,如评估费、公告费、评标专家聘请费等,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另行予以支付或者重复予以支付。
除在拍卖文件、招标文件中另有约定外,中介机构不得利用业务之便向竞得人或者中标(成交)人另行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中介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中介服务资格。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中介机构,市招标投标中心及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应拒绝其投标。
存在隶属关系的两个及以上的中介机构参加投标的,按一家计算投标人人数。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独立投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盖企业及法人代表印章并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中应分别写明向委托人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用,按成交额的百分比报价(报价保留小数点两位)。报价应分别用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大写(以下简称“大小写”)填写,均不得有涂改,并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明确的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在指定地点公开举行,由招标人主持,参加投标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代表到场。
第十八条 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人的资格及投标书的密封情况,无资格及密封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标。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开,宣布投标、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组建三人及以上单数的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评标工作。
监督办应派员对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标处理:
(一)印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中介服务费用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上限的;
(三)投标文件中报价有涂改的;
(四)投标文件中报价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
(五)投标人提交了两份及以上投标书且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第二十一条 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或者在中介服务费用不高于原招标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二)所有投标报价均无效的。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或由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开标当日确定中标人,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自己的投标文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未经委托人同意,中标人不得擅自将委托事项转由其他中介机构办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要求参加投标的中介机构提交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事先约定违约责任。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委托代理合同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第二十四条 由市招标投标中心组织实施中介机构招标的,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将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报市财政局、监督办、市招标投标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在投标过程中有串通投标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本次投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介机构在服务过程中有泄密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解除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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