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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三十三:城北65#地块拆迁安置房建设工程相关问题通报
发布日期: 2018-07-31打 印】【关 闭
 
 
        编者按:监管单位履职不到位是引发工程领域腐败的温床,工程变更须事前报审是硬性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报送100余项变更,谁能保证这100余项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又由谁来承担?因此,各监管单位要引起重视,引以为诫,必须在施工前提请有关部门审核,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相关问题现予通报。

工程概况

绍兴市上虞区城北65#地块拆迁安置房建设工程业主单位为绍兴市上虞区城中村改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主管部门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总投资概算178726.16万元,建设内容包括24幢高层住宅、物业用房,以及办公服务用房、幼儿园等配套工程。设计单位为浙江佳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主体工程施工分为三个标段,中标合同价合计为103340.73万元,平均下浮率10.54%,工期840日历天。工程预算(标底)由浙江宇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绍兴正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和浙江兴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经区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审核,审定预算(标底)价合计为115511.71万元。2017810日通过五方竣工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于2017815日通过交房前验收。

变更内容

2015年,上报6项变更,变更净增加造价147.44万元,201712月至20183月期间,上报变更100项,变更净增加造价1911.51万元,合计变更增加造价2058.95万元,占合同价的1.99%,变更预算均由各自的施工单位编制,并经业主单位和预算编制单位审核。主要变更事项如下:

一、因设计不到位、不合理等原因引起84项变更,合计增加造价1142.01万元,占总变更量的55.47%

二、因预算(标底)漏项、误算等原因引起15项变更,合计增加造价767.29万元,占总变更量的37.27%

三、因业主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工程量按实调整引起7项变更,合计增加造价149.65万元,占总变更量的7.26%

存在问题

一、建设单位监管不严。该项目除2015年上报专业审计分局变更审核的6项变更项目外,其余100项变更均在交房验收后,再向专业审计分局履行报审报批程序。作为建设单位的区城中村改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管制度执行不严,未对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作为主管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未履行好监管责任,对工程变更须提前申报的监管制度视而不见。

二、工程设计考虑不周。由于该项目体量较大,合同价达103340.73万元,设计公司在设计中主体结构部分未发生重大错误,变更总量未超8%的“红线”规定,但对部分建设内容的设计考虑不周,造成84项变更事项,变更事项数量过多,增加造价1142.01万元,占比过大,不同程度影响了工程施工进度,增加了建设单位工作量。

处理意见

一、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城中村改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对该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具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负责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对在建项目进行自查自纠,查找问题,落实整改。今后,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吸取教训,引以为诫,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必须在变更事项施工前提交审计部门审核,认真履行好各自岗位职责,切实做好工程项目管理和中介机构监管工作,保障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二、责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存在问题进行进一步调查分析,厘清责任,根据《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监督的意见(试行)》(虞监〔2013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对照委托合同要求对相关涉及的中介机构进行处理。

三、整改结果于2018810日前分别报区监委、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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